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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日期:2011-02-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

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八项措施,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2月1日,本市出台了《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共九条措施,要求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是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房产税试点。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沪府发〔2010〕34号文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要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四是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要求在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同时,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要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是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房源建设和供应力度,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筹措力度,规定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今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此外,《实施意见》还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2011年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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