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10/6/14 16:29:05
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沪府发[2008]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 (政务公开)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办法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抽选评标专家)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 (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转让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房地资源网、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统称“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规则,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协议规则) 工业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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