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2期)
2010/3/1 23:35:33

[法律适用]
问题1:授权委托书中仅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而无代为起诉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在境外的原告签署民事起诉状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如委托代理人主张起诉状是由原告本人签署,但又不能提供证实原告真实签名的证据时,又应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授权他人代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授权。仅授权“代为签署有关文书”的,显然不包含代为起诉的授权,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对于境外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无法证明签名的真实性的,应当提供规定的公证、认证文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要求其补办,不能补办的,应当驳回起诉。
 
问题2: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应予以减少或者增加。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9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的规定进行调整;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因此,违约金调整的尺度应如何把握?
答:我们认为,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本来就是相对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而言的,故而,以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则。而非违约方遭受的损害,往往也是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的标准,我们认为这仅是在遵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类型的纠纷中如何确定违约金标准的列举。因此,如当事人的损失能够确定的,可以损失为基准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如当事人的损失无法确定的,则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为准,来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
 
问题3:对于分期支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支付每一期租金之日起计算,还是应当从整个租赁合同终止时,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每一期租金都有各自产生的时间,都是一笔独立的债,债务人只要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该笔债务,即侵害了债权人关于该笔租金享有的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计算,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问题4: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不支付租金,出租方便断电、断煤(气)、断水,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承租方是否应当支付出租方断电、断煤(气)、断水期间的租金?
答:我们认为,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既可能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物,也可能约定先使用租赁物,然后再付租金,因此,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而且,出租方断电、断煤气、断水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意思,如以不让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为目的而断电、断煤气、断水的,就应当认为是要求解除合同;如以使承租方支付租金为目的的,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相应抗辩。
至于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后,承租方应否支付相应期间租金的问题,我们认为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当断电等行为尚未根本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如以居住为目的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没有电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使用起来不方便,但仍然能够实现居住目的的,则继续使用房屋的承租方仅得相应减少租金,而不能完全不支付;如断电等行为从根本上影响了承租方对房屋的使用的,如以经营餐饮为目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采取前述行为,必将使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承租方就不必继续支付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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