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2011/4/1 16:26:02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沪房管市〔2009〕21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未在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2、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情况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
3、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订销售方案,重新申报备案。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样张见附件)。
第五条(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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