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9/1 22:54:3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的要求,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在总结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25日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高级房地产经纪人3个级别。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英文为:Real Estate Agent Professionals
第五条 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专业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承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其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二)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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