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
2011/12/16 23:52:0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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