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
2011/11/16 14:54:0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25号)
关于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不予适用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意义下的指定局,对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以下条款不予适用:
1.第 20条第3款(a)(ii)、 第20条第3 款(b)(ii)、第20条第5款(a)(ii)、 第20条第5 款(d)以及 第20条第6款;
2.第49条之三第1款(a)至(d)以及第49条之三第2 款(a)至(g)。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意义下的受理局,在适用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a)的规定时,理由(i)和(ii)均予接受。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
第一二五号公告的说明
经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7年4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细则修改共涉及12条,是近年来PCT体系变化较大的一次。
有关专利合作条约及细则修正和修改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PCT大会)关于上述修改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定,可以参考从国际局或者WIPO网址:www.wipo.int/pct/en/meetings/assemblies/reports.htm上获取的PCT大会的相关报告。07年4月1日生效文本的信息,可以分别参阅2005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注1:见文件PCT/A/34/6,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 2006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注2:见文件PCT/A/35/7,查阅网址:www.wipo.int/edocs/mo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PCT实施细则全文(注3:英文文本,查阅网址:www.wipo.int/pct/en/texts/pdf/pct_regs_april_2007.pdf)。
按照新修改的PCT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新修改的规定与指定局的本国法不符,指定局可以通过通知国际局的方式,不适用这些新的条款。为此,中国政府已经通过正式途径通知国际局,作为指定局对相关的条款不予适用。
一、细则第 20条第3款(a)(ii)、 第20条第3 款(b)(ii)、第20条第5款(a)(ii)、 第20条第5 款(d)以及 第20条第6款的不予适用
此部分条款的修改主要涉及对国际申请中遗漏部分的处理方式。
此部分条款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使申请人发现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这里提到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全部的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全部或部分附图。
这一条款适用的条件是:(1)申请人所提交的在先申请中包含了这些遗漏的项目或部分(细则20.6(b)) ;(2)申请人预先在递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希望援引加入的说明(细则 4.18);(3)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细则 20.6 和 20.7)。该条款适用的期限为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日起两个月 (细则 20.7)。
利用此条款时,申请人需要递交的文件包括:(1)一份确认援引加入的书面通知,用来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部分;(2)遗漏项目或部分的相应页;(3)原始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已经提交了优先权文件,则可以不再提交本项所要求的文件;(4)如果在先申请文件与国际申请所用的语言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译文;(5)此外,还需指明遗漏部分在优先权文件(及其译文)中的位置。
如果没有满足关于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例如,遗漏的项目或部分并非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那么将有两种可能的结果:1、国际申请将被给予较晚的申请日(收到遗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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