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2010/6/10 9:59:35
(198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对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包括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下同)、施工,以及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或者与国内设计、施工单位合作承接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委托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由工程筹建单位(或由工程筹建单位委托的中方代理单位,下同)向中方区、县、局一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对外经贸委),同时抄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
    市对外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天内会同市建委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工程筹建单位或中方代理单位;申请报告批准后,工程筹建单位方可与国外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签订后,工程筹建单位应以报送申请报告同样的程序,报市对外经贸委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合同,必须附有市建委对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核发的该项工程的设计、施工许可证。市对外经贸委应在二十天内对委托合同进行审批;委托合同经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即正式生效。
    第四条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或者与国内设计、施工单位合作承接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三)承包过的工程,包括名称、地点、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和工程质量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公证机构对有关证件的公证材料。
    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并发给该项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后,国外设计、施工单位还须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该项工程设计、施工登记手续。
    上述申请、登记手续,国外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委托工程筹建单位或者国内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遵守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采用我国颁发的技术规范,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如在技术质量上需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技术规范,应事先与工程筹建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商定,并经本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外设计单位承接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者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必须聘请本市可以承接该项建设工程设计的持证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参加合作设计或者担任设计顾问,并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设计顾问的业务和职责如下:
    (一)向国外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包括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范等。
    (二)协助国外设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国外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规范;
    2.是否符合本市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
    3.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4.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我国设计技术规范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设计技术规范是否合适。
    复核事项,必须委托设计顾问担任。
    (四)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委托设计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单位要求。
    (五)国外设计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和我国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应由本市持证勘察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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