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5 10:00:16

(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备案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当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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