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庆军诉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2016/3/23 1:34:00
[裁判摘要]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
原告:孙庆军。
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告孙庆军与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清江花苑业委会)发生业主知情权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孙庆军诉称:原告系清江花苑小区业主,本届业主委员会自2012年12月接手小区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从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信息,甚至出现违法行为,致原告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曾至业委会要求查询相关信息被借故推脱。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公布下列情况及资料:1.公布清江花苑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2.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3.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4.公布本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5.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辩称:1.原告孙庆军的请求应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行使。现因部分业主与被告产生冲突导致业委会无法召开,故原告起诉公布事项无法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公示。2.原告要求公布维修资金的情况,被告将当庭公示原告所属单元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而且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业委会并未掌握相关情况。3.关于车位的情况。车位使用是根据先到先用的原则分配,故无法提供具体处分情况,原告应向小区物业公司质询。对于其他的诉求,被告已经予以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庆军系南京市鼓楼区清风园X幢X单元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位于清江花苑住宅小区内。
2014年4月4日,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于小区公告栏张贴《关于目前业委会账户资金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2014年 1月27日业委会代表小区收取过街通道征地补偿款2 334 820元,为使公共收益保值增值,业委会工作人员于2014年2月 26至28日通过网上银行分四笔合计260万借用个人账户购买两支货币基金,后应法院要求,于2014年4月3日申请赎回,4月4日本金260万元及收益10 443.12元均已归入业委会公共账户,特予以公示。后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对2013年度、2014年度的业委会收支情况进行公示,2013年度收支一览表载明收支各5项;2014年度收支一览表载明收入3项、支出4项。2015年7月11日,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小区物业变更及2014年业委会财务收支账目等信息已公布,如业主对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到业委会办公室询问和查阅。
另查明:2012年12月14日,上届清江花苑业委会与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谐和公司)签订《清江花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其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该物业服务合同已在小区公告栏张贴。2015年3月15日,被告清江花苑业委会向谐和公司发函催缴2014年度公共收益,谐和公司答复称,将于2015年3月 30日前将2014年度公共收益情况提交并公示,具体欠缴金额及结算日期将与被告商定后实施。2015年6月19日,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张贴《物业变更公示》,告知小区业主:接谐和公司通知,因其面临破产,推荐江苏启成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启成公司)进行托管。后被告与启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小区公告栏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孙庆军因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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