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或者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持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并按前款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义务人的确定)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核定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人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的,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费,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起算日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二)租赁房屋、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
  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当年,使用土地不满6个月的,可以免缴土地使用费;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期限)
  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每年分两期进行:
  (一)第一期为6月30日前;
  (二)第二期为12月31日前。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分级确定。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其调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费标准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标准的30%。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费可以按第一年的标准缴纳,自第六年起应当按当年的标准缴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整个经营期间,按初始用地第一年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由中方合作者缴纳土地使用费的。
  第十四条 (两类企业的土地使用费)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四年起按优惠标准缴纳。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除外。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的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关的确认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应当按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补缴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本市市区繁华地段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缓、减、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情形)
  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营业或者投产前,可以按应缴纳标准的50%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缴纳土地使用费困难,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地要求)
  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用地变更)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需改变所使用土地的规划性质或者用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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