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图对西苑艺君花园 (一期)物业用房规划为:2层(限高6米),物业用房260平方米。2000年11月15日,徐州市规划局为被告建设的西苑艺君花园项目核发了徐市规建(2000)2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7栋6层住宅楼21 403平方米,车库3006平方米,阁楼3322平方米,营业房2032平方米,物管、公厕及泵房300平方米,共计 30063平方米。在许可证附图和《放(验)线回单》对前述建筑物分别进行定点规划。徐州市规划局在规划定点图上许可的艺君花园8#楼分为三个部分,从东向西依次为:物业管理(2层、限高6米、东西长12米、南北宽7米)、营业(1层、东西长6米)、公厕(1层、东西长10米)。具体分布为,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是12×7×2=168平方米;泵房面积8×5=40平方米;公厕面积(梯形) [(7+3)\2]×10=50平方米,共计258平方米物业用房。2001年8月30日,徐州市建设局就被告的该建设项目签发了徐建验证 (27)号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被告随即交付房屋,通知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上房。后被告向徐州市规划局提交《关于变更中川“艺君花园”8#楼用途的申请报告》,申请将2000年11月规划的“艺君花园”8#楼物业管理用房大部分变更为营业房,而在保持原规划面积,在7#楼西侧底层设置相当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2001年 11月6日,徐州市规划局在原规划定点图上签署了“同意原物业管理用房126平方米变更为营业用房”的意见,同日为被告填发了徐市规建200102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126平方米营业房。2001年11月7日,徐州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员分别在被告的《徐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中签署了“同意调整。物管用房面积不少于原定点面积和“同意”的意见。变更后的规划图显示,在8#二楼保留二间物业管理用房,分别记载为28.45平方米和22.67平方米。西苑艺君花园竣工交付房屋后,被告所交付并由原告使用至今的物业管理用房,有两间位于小区7#楼西侧的底层、两间位于4#楼的底层,均为原规划的车库范围。
另查明,2008年12月,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全体业主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徐州市规划局所作的“将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物业管理用房126平方米规划变更为营业房,并将 7#楼西侧相同面积的车库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的变更规划行政行为。2009年3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08)徐行复第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徐州市规划局所作的将徐州西苑艺君花园 (一期)物业管理用房126平方米规划变更为营业房,并将7#楼西侧相同面积的车库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9年4月22日,被告中川公司不服徐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复议决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徐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复议决定,维持徐州市规划局将原物业管理用房变更为营业房及7#楼西侧相同面积的车库变更为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行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 (2009)徐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苏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查明,2003年1月17日,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将包括本案诉争物业管理用房在内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黄河南路369号艺君花园8#楼的房产登记在被告中川公司名下(不含该楼西侧规划为公厕的部分),其房屋所有权证显示一层建筑面积为 135.28平方米,二至三层建筑面积为165.9平方米;该房的房产档案显示该8#楼东侧上下为两层的部分东西长12米、南北宽7米。
2013年3月5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艺君花园8#楼进行了现场勘察。确认艺君花园8#楼目前正由被告中川公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Powered by wqCms5.7 with Wangqi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