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此次的侵权案件发生在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过程中。虽然该公司使用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却在该文本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一条中增加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的条款;在第三条中增加了免责依据“ A、出卖人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引起逾期交付。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起逾期交付。C、在出卖人正常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政府审批迟延”;在第八条中增加了“由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府行政命令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房屋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的条款。
天津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之所以将这起案件公布,就是希望消费者能够在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时,仔细阅读商家增加的补充协议条款,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万红 通讯员 王毅鹏 袁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