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
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243号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有关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等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购房签订合同后,申请住房贷款按规定需要查询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包括权属登记和预告登记,下同)住房记录的,应当如实向贷款银行申报,经审查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贷款银行审查的《借款人家庭名单及住房坐落情况表(兼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书)》(简称《情况表》);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为境内居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子女为境内居民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3、购房合同(复印件)。
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其中委托家庭成员以外其他人申请查询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贷款银行审查的《情况表》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登记的住房记录,并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
三、有关查阅费用应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 沪财预联〔2005〕004号)收取。
四、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认定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审核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非按本通知规定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得作为贷款银行审核的依据。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市房地资源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下发的《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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