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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键词解读

[日期:2010-06-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征收补偿

  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财产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阳光权”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车位车库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选聘物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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