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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列

[日期:2015-12-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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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政府可以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三、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也应当确认违法或撤销。

四、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未按程序送达被征收人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五、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补偿决定确认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

六、被征收房屋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的用途与被征收人主张的用途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用途。

七、人民法院应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

八、在征收案件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其拆迁行为违法。

九、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履行程序上的义务,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十、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在没有积极行使法定的拆除职责时,相邻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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