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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房产契税最新政策(附全文)

[日期:2016-06-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上海楼市契税征收或调整,2016年上海房产契税最新政策。上海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征收政策或将发生调整。记者昨天了解到,新政最大的变化是契税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征收,该政策实行后受益群体的税负将有所减少。

  近日,有传言称上海房地产契税征收将在7月做出新的调整。此次契税征收调整的节点,是伴随7月8日全国税收系统“金税三期”的上线同时进行的。对此,记者致电上海税务局对这一消息进行了查证,对方表示目前该新政还暂无具体文件下发,但有透露新政将于7月23日发布,具体内容为:

  契税征收标准:1、家庭购买首套90平以下1%;2、家庭购买首套90平以上1.5%;3、家庭在沪有一套房产则按照3%征收。值得一提的是,新政规定:契税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征收。例如:产证上有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名字。父母有另外一套房,子女家庭没有,现在是契税不唯一按3%征收。而新政实行后,父母份额交3%;子女按照其份额的1%(90平方以下)或1.5%(90平方以上)征收。从全部3%,变成子女的1%或1.5%征收,实现了税负的减少。此外,售后公房及持有动拆迁协议购房者,可申请部分契税抵扣。中金网7月12日

  伴随这次新政的出台,还有一些操作流程做了改变。例如,交易中心税费需要上家所有的税刷一张卡(不要求是房东本人的卡),下家所有的税刷一张卡。也就是说,上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一张足额的卡;下家契税必须一张足额的卡。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能是税务部门为了降低清税的成本,并且一定程度上能遏制炒房客的炒房。因为以往一些炒房客用多张信用卡透支来支付相关税费。

  上海新房契税种类

  1、契税:普通住宅1.5%,商住两用或公寓为4%;

  2、维修基金: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交纳;

  3、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4、其它一些费用,不是很多。

  缴税时机

  签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

  1.契税:房款总金额的1.5%:140平米以下普通住宅1.5%,超过140平米3%,非普通住宅3%。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

  2.印花税:0.05%: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缴纳,总房款的0.05%,一般跟首付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

  3.银行按揭费用:如果办理按揭贷款,签合同时要交的第二组费用是银行按揭费用,商业贷款的收费项目,各银行间有细微的差别。

  a.抵押登记费:80元/户

  b.权证印花税:5元/户

  c.保险费:财险保险费=总房款×年费率×年限系数。保费一次性交。(保险费率大致为:1~5年为0.07%,6~10年为0.06%,11~15年为0.055%,16~20年为0.05%,20年以上为0.045%)。

  交房时需要交纳的费用主要有房屋维修基金、装修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

  1.大修基金:购房款的2%-3%

  是公共设施、共用设备(涉及房屋共有部分如外墙、屋顶、下水道、水管等)的维修基金。

  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要在当地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户后,购房者可以自行交存。一般来说,购房者在领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就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

  2.物业管理费:从收房日开算

  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一般先交三个月。

  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3.权属登记费:80元/套

  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如果买二手房,除了契税外,还应该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费。

  买家

  契税:成交总价×1.5%

  合同印花税:成交总价×0.05%

  转移登记费:定额80元

  交易手续费:3元×建筑面积

  国土证工本费:定额 80元

  卖家

  交易手续费:3元×建筑面积

  合同印花税:成交总价×0.05%

  营业税:房产证不足5年的,按成交价格5.5%;满5年后免交。

  个人所得税:交纳总价1%

  土地出让金:看土地的性质是划拨还是出让地,划拨又要看是几级地,视具体情况而定

  转移登记费:80元/套

  2016年上海房产契税新政策(最新)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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